罗忠超、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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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743号案件名称
罗忠超、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罗忠超;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罗忠超,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忠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劳人仲字[2021]第57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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