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任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7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任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2020)晋1182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给付申请人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依据已发生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182执67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法定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耀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