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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娟、吕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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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282号
  • 案件名称

    罗小娟、吕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小娟;吕小明;张万军;王利;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282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矫宇,系该联社风险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锋,系该联社清溪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利,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罗小娟,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吕小明,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张万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宝鸡市陈仓区XX社与王利、罗小娟、吕小明、张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3128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胡冰霜书  记  员   申元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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