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娟、吕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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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282号案件名称
罗小娟、吕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罗小娟;吕小明;张万军;王利;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282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信用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矫宇,系该联社风险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锋,系该联社清溪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利,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罗小娟,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吕小明,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被告:张万军,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审理宝鸡市陈仓区XX社与王利、罗小娟、吕小明、张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6元,减半收取3128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XX社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胡冰霜书 记 员 申元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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