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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冯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6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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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6560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冯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冯艺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6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路666号B区2楼07号。法定代表人:牛华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军,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冯艺,女,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娟,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置业公司)因与上诉人冯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中梁置业公司与冯艺达成和解协议,中梁置业公司、冯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梁置业公司、冯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冯艺撤回起诉。一审两案案件受理费各5元,由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冯艺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成都中梁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冯艺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 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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