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万根、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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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406号案件名称
易万根、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易万根;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406号原告:易万根,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村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31号3层3005。法定代表人:赵桐,总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易万根与被告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万根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新)》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静书 记 员 游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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