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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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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601号
  •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车某某;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该公司霍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车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南某某,山丹县王家庄308号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某某、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款共计227263.04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26日交纳75008.07元。下剩案款152254.97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交纳78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交纳3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交纳44254.97元。二、对于(2019)甘072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9年7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息随本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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