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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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601号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车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车某某;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丹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系该公司霍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车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南某某,山丹县王家庄308号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某某、南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案款共计227263.04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26日交纳75008.07元。下剩案款152254.97元,被执行人在2021年11月30日前交纳78000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交纳3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交纳44254.97元。二、对于(2019)甘0725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9年7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息随本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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