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东亮、袁文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8民初13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45号案件名称
任东亮、袁文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东亮;袁文燕;雷慧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8民初1345号 原告:雷慧萍,男,198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任东亮,男,1987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袁文燕,女,1987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村民,现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雷慧萍与被告任东亮、袁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慧萍与被告任东亮、袁文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慧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任东亮立即偿还原告雷慧萍借款本金5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任东亮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袁文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任东亮从原告雷慧萍处借款60000元,月息1200元,利息于年底结算,由被告袁文燕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任东亮于2018年12月3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将利息清偿至2020年1月3日,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告,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清偿。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月息2分承担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被告任东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已向原告清偿利息至2020年6月3日。被告袁文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任东亮、袁文燕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雷慧萍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雷慧萍亦认可被告任东亮陈述的利息清偿至2020年6月3日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任东亮从原告雷慧萍处借款,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借款项应当按照约定予以偿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的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以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15.4%予以计算。被告袁文燕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袁文燕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东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慧萍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袁文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任东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院印)书 记 员 杨 欣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邬长生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07号 下一篇 吉林永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