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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辉、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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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679号
  • 案件名称

    王先辉、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先辉;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679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辉,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83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9136143XM。法定代表人:李山宜,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先辉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2579.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268.79元,被执行人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财务缴纳执行款592元。于2020年9月13日将案件执行款53171.79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王先辉并转案件执行费689元,申请执行人王先辉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依据(2020)鲁11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1)鲁1102执3679号(申请执行人王先辉与被执行人山东国兴模板脚手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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