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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显芳、刘晓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恢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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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恢129号
  • 案件名称

    代显芳、刘晓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代显芳;刘晓文;杨定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代显芳,女,1953年4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刘晓文,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西昌市。被执行人:杨定芳,女,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显芳与被执行人刘晓文、杨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2000元,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对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是否同意终本拒绝表态,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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