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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与巫山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尚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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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2083号
  • 案件名称

    李君与巫山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尚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君;巫山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尚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君,男,1969 年 9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巫山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长梁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76664180243。 法定代表人:李尚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尚前,男,1968 年 10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巫山天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内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20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海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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