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小锋、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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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79号案件名称
樊小锋、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樊小锋;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周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8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高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民,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妮,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樊小锋,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被告: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常永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周妮、樊小锋、陕西聚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后32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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