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山、张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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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60号案件名称
张学山、张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学山;张飞;张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60号申请人:张学山,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法定代理人:徐丽,系申请人张学山之妻。被执行人:张飞,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军,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人张学山与被执行人张飞、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飞支付申请人张学山工程款22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27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8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375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二、被执行人张军支付申请人张学山工程款225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275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8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0元,剩余375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9245元,减半收取4622.5元,由被执行人张飞、张军负担。被执行人负担的受理费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给申请人退还462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学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标的217311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4日,本院五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飞、张军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军名下银行卡账户有存款2757.68元,本院已予以扣划,并转入(2021)甘0702执383号案件。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飞、张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飞、张军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飞、张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飞在嘉峪关打工,具体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军在华亭县打工,具体下落不明。6.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张学山已于2021年6月23日因病逝世,被执行人张飞私下向申请人偿还案件款27500元,被执行人张飞私下向申请人偿还案件款10000元。7.2021年8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军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飞发出限制消费令。8.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学山的法定代理人徐丽,向徐丽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徐丽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7311元,执行到位40257.68元,177053.32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飞、张军具体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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