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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鹏、康晓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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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074号
  • 案件名称

    康鹏、康晓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康鹏;康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074号申请执行人:康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晓,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康鹏与被执行人康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5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康晓向申请执行人康鹏偿还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620元。但被执行人康晓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康晓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金融无足额存款账户,无有价证劵,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有房屋登记信息(房屋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桃林南街长城惠兰园西区14-3-302室),名下有陆地巡洋舰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宁A3915A)。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晓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桃林南街长城惠兰园西区14-3-302室。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只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康晓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康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长  刘福宝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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