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绍玉、黄文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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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573号案件名称
龙绍玉、黄文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龙绍玉;黄文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龙绍玉,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文银,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7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龙绍玉与被执行人黄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绍玉于2021年9月30日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57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晨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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