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义斌、梁瑞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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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08号案件名称
乔义斌、梁瑞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乔义斌;梁瑞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梁瑞荣,男,1972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209052017,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关市场市楼。被执行人:乔义斌,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8207211,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梁瑞荣与被执行人乔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4民初172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义斌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瑞荣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到期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银行、工商、证券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所住地德贤庄小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本次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执行费650元未缴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9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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