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宗东、巩耀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1执8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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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1执803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宗东、巩耀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宗东;巩耀虎;刘珅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1执8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宗东,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新疆北屯市邮政局工人,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巩耀虎,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刘珅宏,男,汉族,1991年5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住新疆北屯市云山花园,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东与被执行人刘珅宏、巩耀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额61988元,执行费83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宗东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1执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宿耀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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