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留子哈、宋晓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5民初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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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5民初542号案件名称
木留子哈、宋晓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木留子哈;宋晓亮;张治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542号原告:木留子哈,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宋晓亮,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张治清,男,1977年4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木留子哈与被告宋文贵、张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宋文贵已于原告木留子哈于2020年11月15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宋晓亮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木留子哈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木留子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留子哈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木留子哈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发涛书 记 员 李宇航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5民初542号原告:木留子哈,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宋晓亮,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张治清,男,1977年4月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原告木留子哈与被告宋文贵、张治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在本院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宋文贵已于原告木留子哈于2020年11月15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宋晓亮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木留子哈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木留子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留子哈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木留子哈负担。审 判 员 卢红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发涛书 记 员 李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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