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强、赵礼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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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729号案件名称
李国强、赵礼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国强;赵礼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729号 原告:赵礼怀,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60318231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刚,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2122311。被告:李国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04091616。原告赵礼怀与被告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剑人民陪审员 白龙龙人民陪审员 郭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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