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平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6刑更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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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刑更205号案件名称
李秋平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秋平案件缘由
抢劫;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刑更205号罪犯李秋平,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周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秋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6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秋平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刘守新、李广及同监区罪犯刘永平、邓林海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李秋平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秋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克审 判 员 曹纪峰人民陪审员 彭 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卢小玉书 记 员 刘超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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