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胜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482号案件名称
万胜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万胜全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482号罪犯万胜全,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成华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万胜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万胜全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成刑终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万胜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7年11月23日、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胜全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万胜全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万胜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胜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家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冠赢矿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执恢8号 下一篇 李秋平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6刑更2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