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魁、王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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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1244号案件名称
周仲魁、王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仲魁;王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1244号原告:周仲魁,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兴城市兴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野,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负责人:高英波,公司经理。原告周仲魁与被告王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仲魁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仲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仲魁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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