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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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民初3603号案件名称
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521民初3603号 原告: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夏东村鱼家庄。 法定代表人:刘益啸,总经理。 被告: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工业区(桐乡市席薇思寝具有限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谈臻誉,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盛公司)与被告嘉兴新怡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怡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装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清县装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嵇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钱蕾蕾 书记员范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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