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杨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4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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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421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杨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杨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4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负责人:王某某,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25367.11元执行款后剩余执行款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东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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