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雪莉、徐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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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30号案件名称
宫雪莉、徐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宫雪莉;徐向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30号原告:徐向军,男,生于1975年3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宫雪莉,女,生于1967年1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徐向军与被告宫雪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向军撤回对被告宫雪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向军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张 蕾书 记 员 卫 佳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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