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宫雪莉、徐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30号
  • 案件名称

    宫雪莉、徐向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宫雪莉;徐向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30号原告:徐向军,男,生于1975年3月1日,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宫雪莉,女,生于1967年1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徐向军与被告宫雪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向军撤回对被告宫雪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向军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张  蕾书  记  员   卫  佳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