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02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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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02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025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泉水村株术组。经营者:任中发,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法定代表人:牟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丕和(系公司员工),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2021)湘0111民初102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满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和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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