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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再新、杜国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异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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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异22号
  • 案件名称

    段再新、杜国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段再新;杜国仁;李光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302执异22号案外人:李光伟,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段再新,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杜国仁,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在本院执行段再新与杜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光伟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杜国仁名下吉C×××××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光伟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杜国仁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协议,支付17万元购买并实际交付,此车实际所有权为李光伟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车属于动产物权,物权转移不以登记为准(登记仅为便于行政管理的登记行为不代表物权转移),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准,此车在判决前已经支付对价合法买卖,实际交付,应当属于李光伟所有。(2020)吉0302执保87号执行裁定,结案通知所依据(2020)吉0302民初1829号生效民事判决第二项“杜国仁对上述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执行查封冻结了杜国仁名下管理的全部财产,其中林肯车也被列为执行范围,此执行超出生效判决所记载财产担保范围,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车的执行。为支持异议主张,提交车辆买卖协议书(复印件)及2021年7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平地直街支行出具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份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段再新称,1、被执行人杜国仁在明知为另一被执行人借款担保,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答辩人曾于2018年起诉(撤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所谓的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豪车卖给李光伟,是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2、申请执行人段再新是2020年9月3日起诉至法院的,所谓的买卖车辆协议是2020年8月31日签订的,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完全虚假的。为了与所谓的银行转账记录相对应,故意违反常规的设计了协议条款,如“物权转移日为2020年8月31日”、“甲方对该车辆使用保管期限: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等。事实上,案涉车辆至今未交付,所谓的买卖,是异议人李光伟恶意配合被执行人杜国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执行人杜国仁未提交辩论意见。本院查明: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执266号段再新与杜国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汪洪卫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再新借款本金923,4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3,400元为本金,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9月7日起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时止)。二、被告杜国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振河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段再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以(2021)吉0302执2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杜国仁名下的吉C×××××车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附卷佐证。另查明:被执行人杜国仁与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后案外人李光伟与被执行人杜国仁于2020年8月31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上述事实有机动车档案资料、车辆买卖协议书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光伟是否系案涉车辆的权利人,且其权利是否能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本案中,案涉吉C×××××林肯牌汽车登记在杜国仁名下,并非案外人李光伟所有,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并无不当。故其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光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管玉波执行员  叶晓飞执行员  蔡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哲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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