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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祝平、刘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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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831号
  • 案件名称

    成祝平、刘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成祝平;刘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831号原告:成祝平,男,200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宏帆幸福里B区3栋3008。被告:刘琦,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成祝平与被告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祝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祝平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思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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