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祝平、刘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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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831号案件名称
成祝平、刘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祝平;刘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831号原告:成祝平,男,200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宏帆幸福里B区3栋3008。被告:刘琦,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成祝平与被告刘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成祝平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祝平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思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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