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枝、钟长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闽0524民初4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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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945号案件名称
林木枝、钟长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木枝;钟长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闽0524民初4945号原告林木枝,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钟长青,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钟长青偿还尚欠林木枝公路工程材料款和运费59,2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25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为基础加50%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由钟长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钟长青尚欠林木枝货款59,255元限于2022年12月30日前还清(款项转入林木枝开设在福建安溪农商银行西坪支行的账号:xxxx);二、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640.5元,由钟长青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钟辉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土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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