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仕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22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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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225号案件名称
西安新仕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新仕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22执1225号 西安新仕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新仕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新仕利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领取。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12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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