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栓、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2民初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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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2民初3261号案件名称
李学栓、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学栓;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赵玉刚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2民初3261号原告:李学栓,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李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2003031590K。负责人:孙登红,该乡政府乡长。被告:赵玉刚,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李学栓与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人民政府、赵玉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学栓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栓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学栓负担。审判员 倪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褚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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