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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乐、黄列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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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1007号
  • 案件名称

    豆乐、黄列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豆乐;黄列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1007号 申请人黄列艳,女,生于1965年7月21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豆乐,女,生于1995年4月1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列艳与被执行人豆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列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0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申请执行费3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豆乐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因在哺乳期现监外执行且被执行人所涉执行案件较多无能力履行案款。因被执行人豆乐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案款30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307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列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豆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10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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