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高雪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82民初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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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82民初2187号案件名称
张朋、高雪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朋;高雪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2民初2187号原告:张朋,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高雪涛,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现住。张朋与高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朋负担。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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