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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陕西翱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陕0503执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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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保91号
  • 案件名称

    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陕西翱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陕西翱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91号申请保全人: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XX镇XX园。法定代表人:王伟虎。被申请保全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XX街道XX村西北。法定代理人:李玉珍,该公司经理。申请保全人陕西翱德翔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5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一年。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 经司法系统查询,孝义市鹏凯庆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物流汽运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开户信息,无法采取冻结措施。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03执保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9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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