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根全、赵法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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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547号案件名称
白根全、赵法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白根全;赵法姐;任清玉;任航;赵素平;任伟;任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白根全,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东杨家庄村。被执行人:赵法姐,女,194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现住新乐市东杨家庄村。被执行人:任清玉,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杨家庄村。被执行人:任航,男,199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杨家庄村。被执行人:赵素平,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杨家庄村。被执行人:任伟,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杨家庄村。被执行人:任会,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杨庄村。本院在执行白根全与任会、赵法姐、任清玉、任伟、任航、赵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赵素平名下位于新乐市东杨家庄富康小区四期1号楼5单元202室房产一处,经河北德信行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产总价为679800元。2021年8月16日经京东网第一次以543840元公开拍卖流拍。2021年9月2日经京东网第二次以435072元公开拍卖,买受人白永强以54307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素平名下位于新乐市东杨家庄富康小区四期1-5-202室房产归买受人白永强(身份证号:132329197606200034)所有。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白永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白永强(身份证号:132329197606200034)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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