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阳、沈阳金地拓远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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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217号案件名称
石阳、沈阳金地拓远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阳;沈阳金地拓远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阳,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治勇(系石阳父亲),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地拓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32-2号3门。法定代表人:杜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阳与被上诉人沈阳金地拓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相邻采光、日照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对于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并未区分居住或商业属性。上诉人石阳所在房屋的楼体系东西走向,位于西侧,采光主要依靠东方的阳光照射,该楼房1-2层系商业用途,3-8层系居民住宅,并非整体商业用途。被上诉人金地公司所建楼宇位于东侧,且总高度高于上诉人石阳所在房屋的楼体。现石阳要求金地公司赔偿上诉人挡光损失,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上诉人石阳所在房屋是否被挡光的事实,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42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张红君审判员 陈桂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潇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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