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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2民初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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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2民初2496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玲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2民初2496号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133号9号楼9层908号。法定代表人:李慧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秀玲,女,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孟津县,现住洛阳市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伟志,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秀玲丈夫,特别授权。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被告张秀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伟志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张秀玲当庭履行尚欠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费9000元,双方纠纷已终结。现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河南嘉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晓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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