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再兴、新化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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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82号案件名称
康再兴、新化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康再兴;新化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82号原告:康再兴,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有华,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化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温塘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龙晓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再兴与被告新化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曾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 亮代理书记员 曹 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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