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林、刘文彦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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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44号案件名称
李爱林、刘文彦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爱林;刘文彦;神木星度厚泽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44号原告:李爱林,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晨。被告:刘文彦,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神木星度厚泽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原告李爱林与被告刘文彦、神木星度厚泽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爱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林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李爱林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訾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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