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满、孙丽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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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913号案件名称
丁满、孙丽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丁满;孙丽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丁满,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丽燕,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满与被执行人孙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丽燕向申请执行人丁满偿还人民币6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由被执行人孙丽燕向申请执行人丁满偿还借款68000元,利率为年率按12%计算,从2020年10月18日起付清为止。于2021年古历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至15000元,于2021年古历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剩余部分28000元及利息于2022年古历3月30前偿还1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如逾期2个月被执行人孙丽燕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孙丽燕丈夫李文成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追加李文成为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孙丽燕按时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内容及李少成按时交来孙丽燕本人到本院案件承办人手中,本院解除李文成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20元由被执行人孙丽燕承担。申请执行人丁满与被执行人孙丽燕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不放弃对利息的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191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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