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阳清、陈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422执恢2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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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422执恢286号之二案件名称
罗阳清、陈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阳清;陈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422执恢2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阳清,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被执行人:陈平,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申请执行人罗阳清与被执行人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6日再次向被执行人陈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相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虽有房产,但暂不便处置。本院到被执行人陈平住所地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平有门面出租给他人开超市,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平的预期租金收益,其他未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陈平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平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虽有房产,但暂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阳清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子山审 判 员 罗立明审 判 员 王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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