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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铁龙、新疆金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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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567号
  • 案件名称

    马铁龙、新疆金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铁龙;新疆金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车站佳瑞熙商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567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车站佳瑞熙商行,地址:宝鸡市陈仓区XX城XX—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4MA6XGXE63M。经营者臧瑞遂,生于1990年XX月XX日,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XX街XX村XX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街道XX苑XX区XX号楼XX单元XX,公民身份号码:13092XXXX00505236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旺,生于1990年3月23日,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新疆金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昆仑工业园区水泥制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072217399G。法定代理人吐送尼牙孜:买提库尔班。被告马铁龙,男,新疆金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车站佳瑞熙商行与被告新疆金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立案。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车站佳瑞熙商行于2021年8月1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车站佳瑞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宝鸡市陈仓区车站佳瑞熙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宝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莹书 记 员    李昱欣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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