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杨某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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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237号案件名称
马某、杨某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某;杨某;杨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237号原告:马某,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被告:杨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明珠花园18-3-101室。 被告:杨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第三人:宁夏力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2NMU5Y,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马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9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齐美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柯娜书记员 郭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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