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XX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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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97号案件名称
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XX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浙江XX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7号原告: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瓮声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被告:浙江XX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垟塆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延边XX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朱英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欣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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