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7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706号案件名称
马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42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以与被执行人马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撤回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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