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铁桥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27号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铁桥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铁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27号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柏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兴,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铁桥,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铁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铁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铁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 媛代理书记员 谢听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706号 下一篇 孙某玲、江某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8民初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