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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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117号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某;陈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11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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