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44号案件名称
王强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强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树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44号原告:徐树旺,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强强,男,1988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系陕JXXXXX车车主及司机。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600794107917Q。负责人:李波,支行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街XX号XX大厦XX楼。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080013687R。负责人:欧亚平,公司经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楼。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0000920543964H。负责人:韩宪军,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座XX层。 195612202XXXXXXXXXXXXXXXXXX9131000008001368719880720XXXXXXXXXXXXXXXXXX916000092054396491610600794107917原告徐树旺与被告王强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特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进兰人民陪审员 惠彩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秀秀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陶青松、马茂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2民初3502号 下一篇 鸡西市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