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青松、马茂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2民初35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民初3502号案件名称
陶青松、马茂兵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陶青松;马茂兵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2民初3502号原告:陶青松,男,200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被告:马茂兵,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青松与被告马茂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青松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青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