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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张国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4民初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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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4民初9312号
  • 案件名称

    杨鑫、张国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鑫;张国兵;成都丰渡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14民初9312号原告:杨鑫,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张国兵,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被告:成都丰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物流中心中集大道555号中集车辆园8栋116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不详。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8栋14层1、2号。负责人:陈红泉,总经理。原告杨鑫与被告张国兵、成都丰渡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杨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但杨鑫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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