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淦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哈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民终13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349号案件名称
莘县淦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哈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莘县淦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南哈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终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莘县淦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张寨镇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564073002N。法定代表人:杨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哈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17941155。法定代表人:刘全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堃,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莘县淦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县淦鑫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哈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哈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莘县淦鑫公司和淮南哈博公司签订的《钢结构、设备安装及气化安装施工合同》施工建造钢板库,在入料试验验收过程中出现钢板库罐体围护钢板出现褶皱、焊缝开裂等问题。一审前,淮南哈博公司自行委托进行了鉴定,但其提供的作为鉴定依据的钢板库设计图,与《钢结构、设备安装及气化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的钢板库尺寸以及实际施工的钢板库尺寸不一致,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组织进行重新鉴定,以便查明案涉钢板库现状、褶皱、焊缝开裂原因、修复费用等基本事实。案涉钢板库使用钢材的数量为本案基本事实,亦需进一步查明。同时,因案外人史之伟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以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为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6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莘县淦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李兆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四十七 下一篇 杨鑫、张国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14民初9312号